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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间接实行犯的性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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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刑法中间接实行犯的性质

作者:肖吕宝

第一作者:肖吕宝

机构:[1]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广州510230

年份:2008

期号:8

起止页码:111-115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共同犯罪;刑事责任能力;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量刑;

摘要:我国通说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中自然人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帮助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犯罪”以及被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教唆、组织、胁迫而参加“犯罪”的行为人等,只能按间接实行坷巳加以定罪量刑。为此,间接实例巳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为拾遗补缺,为“替补理论”。对在“犯罪”过程中并末起主要作用且未实施犯罪构威要件行为的人按单独实行犯的法定刑进行量刑,显然与我国刑法典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相背离。

分类号:D924.11[犯罪] 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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