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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及其救济——解析我国物权法第35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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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妨害及其救济——解析我国物权法第35条

作者:马新彦 郑天娇

第一作者:马新彦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2]吉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8

卷号:48

期号:4

起止页码:152-157

中文期刊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妨害;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停止请求权;妨害的救济;

摘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妨害具有共同的认识,即以非占有的方法对他人权利的圆满拥有、行使或享用造成的干扰或侵扰,因此而有别于侵权与侵占。但是,美国法中的妨害是对土地现实占有权的妨害,妨害排除请求权是相邻权的一种;德国法中的妨害扩张适用于所有具有绝对权意义的权利。而我国物权法中的妨害仅是对物权的妨害,但不限于对所有权的妨害。对于妨害的救济,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停止请求权两种,同时,应当允许原被告自愿协商以赔偿损失替代排除妨害。

分类号:D923.2[物权] C913.7[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障]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6404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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