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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被发现后未当场使用暴力的犯罪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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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共同盗窃被发现后未当场使用暴力的犯罪性质

作者:司明灯 张云龙

第一作者:司明灯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8

期号:16

起止页码:50-53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犯罪性质;暴力;盗窃;中级人民法院;机动三轮车;被告人;开庭审理;南阳市;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一)2006年1月6日晚,被告人廖汝坤、李玉新预谋届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编织袋、扁担、手灯等工具来到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养心庄村,多次进出村民院落偷盗鸡狗。次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廖汝坤、李玉新到该村九组村民吕付中家偷鸡时被吕付中发现,吕付中出门拦阻。二被告人为抗拒抓捕.

分类号:D917[犯罪学] D815.5[国际安全问题,国际反恐怖、缉毒活动]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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