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作者:胡江
第一作者:胡江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年份:2008
期号:9
起止页码:67-68
中文期刊名: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医务人员;
摘要:医疗事故罪是典型的行政犯罪,对医疗事故罪主体的界定必须以现行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为基本标准。作为医疗事故罪主体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医科院校的实习生和乡朴医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医疗活动时,也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责任主体。在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其他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分类号:D920.4[学习、研究]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