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第一作者:崔建远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08
卷号:10
期号:4
起止页码:29-36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对外担保;公司章程;审查义务;效力牵连;营利性;
摘要:《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应当认为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F275.1[企业资金管理]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64058);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