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的逻辑前提
作者:詹红星
第一作者:詹红星
机构:[1]韶关学院法律学系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年份:2008
期号:4
起止页码:66-72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价值判断;罪刑法定;
摘要:社会危害性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统一,将行为人和判断者的主观要素排除在社会危害性之外是错误的。社会危害性是一个法律规定,但它属于法律上的不确定条款,其内涵具有“空筐结构”的特征,其具体内容由裁判者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加以确定。社会危害性是事实和价值的统一,认为它单纯是价值判断的观点并不可取。社会危害性符合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实质正义的要求,具有保障人权的功能。
分类号:D924[刑法] B02[辩证唯物主义]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