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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主体及其行使     被引量:21

The Actor and Exercise of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Resolution of Stockholder' s Co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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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主体及其行使

作者:蔡立东 杨宗仁

第一作者:蔡立东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河源517000

年份:2008

卷号:22

期号:5

起止页码:80-87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股东会决议;撤销权;权利行使;

摘要:在控制股东会决议撤销权运作的实际效果上,应当区分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自解释论角度,根据我国《公司法》,凡股东皆为撤销权主体,防范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滥用完全诉诸于规范权利的行使。自立法论角度,这种取向应予坚持,同时考虑将撤销权的主体资格扩展于董事、监事,并通过完善诉讼担保制度、引入裁量驳回制度,改善对于撤销权行使的规范,增强法律的应变能力。

分类号:DF41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6405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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