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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性质探究——以故意伤害罪的比较法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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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故意伤害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性质探究——以故意伤害罪的比较法为视角

作者:杜文俊

第一作者:杜文俊

机构:[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年份:2008

期号:9

起止页码:90-96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故意伤害罪;轻伤;重伤;伤害致死;结果加重犯;

摘要:在日本,伤害致死罪是暴行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台湾,将伤害罪区分为普通伤害罪(即轻伤罪)和重伤罪,由于难以界分轻伤故意和重伤故意,致使这种立法例受到批评。在我国,宜将故意伤害(致死)罪理解为故意伤害(轻伤)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出于所谓殴打故意导致伤害、死亡结果的,应以故意伤害(轻伤、重伤、致死)罪定罪处罚。出于所谓重伤故意导致他人轻伤及以下结果的,应适用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刑。

分类号:D924.3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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