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保险合同原则上应随保险标的之转让而移转——对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解读
作者:刘振
第一作者:刘振
机构:[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8
期号:17
起止页码:35-3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保险法律;保险标的;转让人;合同原则;解读;保险消费者;保险人;保险事故;
摘要:受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法律不熟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实践中保险标的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未将转让之情事通知保险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保险标的转让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往往以转让人、受让人未履行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未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为由拒赔,从而引发纠纷。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