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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的竞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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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的竞合

作者:张勇 黄晓华

第一作者:张勇

机构:[1]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2]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年份:2008

期号:5

起止页码:120-124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枉法仲裁;受贿罪;法规竞合;

摘要:枉法仲裁行为与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其他罪名相比,具有相同的司法渎职性质和枉法犯罪特征,有必要入刑。通过扩大性司法解释,本罪主体即仲裁人员可作为“准司法工作人员”而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对于仲裁人员既受贿又枉法的,其行为分别符合受贿罪和枉法犯罪的犯罪构成,属于具有交叉重合关系的法规竞合。对此情形应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罚。

分类号:D925.7[仲裁法] D924.3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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