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的竞合
作者:张勇 黄晓华
第一作者:张勇
机构:[1]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2]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年份:2008
期号:5
起止页码:120-124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枉法仲裁;受贿罪;法规竞合;
摘要:枉法仲裁行为与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其他罪名相比,具有相同的司法渎职性质和枉法犯罪特征,有必要入刑。通过扩大性司法解释,本罪主体即仲裁人员可作为“准司法工作人员”而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对于仲裁人员既受贿又枉法的,其行为分别符合受贿罪和枉法犯罪的犯罪构成,属于具有交叉重合关系的法规竞合。对此情形应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罚。
分类号:D925.7[仲裁法] D924.3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