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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规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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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德国法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规制

作者:祝建军

第一作者:祝建军

机构:[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8

期号:9

起止页码:33-37

中文期刊名:中华商标

中文关键词:商业化;格标识;德国法;人格要素;规制;利用;抽象人格;自然人;

摘要:自然人、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意义上抽象的人格。自然人、法人的抽象人格是以其具体的人格要素为表征的。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隐私、姓名、肖像、声音、名誉等构成自然人的人格要素,法人的名称(商号)、名誉、信用等构成法人的人格要素。

分类号:D913[民法] H04[语法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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