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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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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

作者:王迁

第一作者:王迁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08

卷号:22

期号:9

起止页码:23-28

中文期刊名: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通过有线系统或通过计算机网络,以非“交互式”手段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受到任何一项专有权利的控制。这不但不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的要求,也对有线电视产业和网络视频产业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还导致法院为了追求对权利人的保护而曲解法律。因此必须对这两项专有权利进行重构。方法之一是将“广播权”改造为一项能够控制以各种非“交互式”手段向远端传播作品的专有权利。方法之二是规定一项广义的“无线或有线传播权”,用以控制使用任何技术手段向远端传播作品的行为。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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