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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公示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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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动产公示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

作者:廖焕国

第一作者:廖焕国

机构:[1]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年份:2008

期号:10

起止页码:11-15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占有;登记;动产公示;效力冲突;

摘要:随着我国物权法动产登记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某些动产既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同时又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在此情形下便可能发生动产公示的效力冲突。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合理安排二者的效力顺序。就交通工具而言,当事人对登记的信赖更值得保护,登记的效力应优先于占有;就普通动产而言,宜维护占有的公信力,占有的效力应优先于登记。

分类号:D923.2[物权] F832.4[信贷]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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