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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证据调查权     被引量:10

On the Evidence Investigation Power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in Civi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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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证据调查权

作者:赵信会 宋聚荣

第一作者:赵信会

机构:[1]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2]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济南250014

年份:2008

期号:5

起止页码:66-72

中文期刊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诉讼;证据调查;案件类型;

摘要: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权问题是检察理论和检察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该问题的解决应以民事案件的类型化为基本的思路。在民事公益案件中,检察机关因诉讼担当而具有当事人资格和地位,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身份行使证据调查权,并妥当处理和法院证据调查的关系以及在当事人证据调查、法庭质证中的地位等问题。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应当成为当事人再审诉权的保障和救济,并应当从这样的角度理解检察机关证据调查的范围、方法等问题。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CSSCI:【CSSCI_E2008_2009】;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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