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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同意在故意伤害罪中的界限——以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中段为中心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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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被害人同意在故意伤害罪中的界限——以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中段为中心

作者:车浩

第一作者:车浩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年份:2008

卷号:20

期号:5

起止页码:708-727

中文期刊名:中外法学

中文关键词:被害人;故意伤害罪;同意;刑法;个人法益;公民个人;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摘要:被害人同意(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允许他人对自己的个人法益以一种刑法上的“侵害”方式予以处置。作为一项悠久的传统和理论上的共识,得到同意的行为不为罪,在各国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一般认为,同意具有出罪功能的根据主要来自于尊重公民个人的自治权。但是,这一出罪事由并非没有限制,除了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等“超个人法益”不能被个人同意外,即使性质上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法益,也并非可以完全被法益主体自由地支配,比如生命法益和身体法益。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D924.3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9125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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