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案发后的电话报案行为不构成自首
第一作者:刘俊燕
机构:[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8
期号:20
起止页码:74-7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电话;自首;行为;感情问题;被告人;被害人;死亡;医院;
摘要:被告人王秋明与女友孟令娣因感情问题于2007年9月23日凌晨发生争执,3时许王秋明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孟令娣进行殴打,造成孟令娣下腔静脉进入右心房入口处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秋明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得知被害人死亡后,在医生的催促下打“110”电话报案称:“在区医院急诊室有一女子死亡。”
分类号:D924.13[刑罚的运用] TN916[电话]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