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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被引量:3

On Performance Of Tenant Option To Purch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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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作者:刘同战

第一作者:刘同战

机构:[1]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年份:2008

卷号:29

期号:6

起止页码:134-136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利益冲突;

摘要:优先购买权只在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买卖合同时才产生,先买权行使期间只有自出租人将与第三人成立的合同完整准确地通知承租人时才能起算。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不应一律认定无效,应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三人善意与否以及租赁合同是否备案等因数综合判断。必须妥善处理承租人与抵押权人、竞买人、共有人、善意买受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冲突。在强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共同承租、部分承租、转租、混合赠与及承租人违约等特殊情形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视不同情形而定。

分类号:D913[民法] F293.35[房地产市场]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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