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拍卖人对拍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第一作者:马昌骏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08
期号:22
起止页码:96-9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拍卖;相对性原理;买受人;法律关系;说明义务;委托人;居间人;
摘要:在拍卖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三方主体,拍卖人既有类似于促成交易达成的居间人特征,又根据其与买受人的拍卖成交合同成为买受人的合同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拍卖人应对拍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拍卖人尽了应尽的瑕疵说明义务,或事先对拍品瑕疵予以免责声明,或买受人事先未对拍品品质进行必要的考察,拍卖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对拍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F713.359[拍卖]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