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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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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动产交付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作者:屈茂辉

第一作者:屈茂辉

机构:[1]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年份:2008

卷号:26

期号:6

起止页码:155-159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交付;公示;合同履行;形成力;准不动产;

摘要:交付在物权法上和合同法上的法律意义不同,在物权法中交付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应规定为公示方式;而在合同法中的交付只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均无不妥。现实交付在占有移转时生效,观念交付随意思表示的生效而生效。物权法第23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有4种,不包括合同法第133条“当事人的约定”在内。准不动产物权变动有交付和登记两种公示方式,占有与登记不一致时以登记为准,但登记权利人恶意的除外;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其物权的变更、消灭,应当予以登记;登记权利人处分其物权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分类号:D922.181[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9100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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