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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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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的法律适用

作者:刘平 黄雪梅

第一作者:刘平

机构:[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年份:2008

期号:6

起止页码:52-53

中文期刊名:中国版权

中文关键词:图书出版社;文字作品;法律适用;报酬;签订合同;经济补偿;付酬标准;作者;

摘要: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诱发”的退稿纠纷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G239.22[出版社]

收录:CSSCI:【CSSCI_E2008_2009】;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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