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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向物权(ius ad rem)与不动产负担——论中世纪日耳曼法对债权物权区分论的贡献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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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持有、向物权(ius ad rem)与不动产负担——论中世纪日耳曼法对债权物权区分论的贡献

作者:金可可

第一作者:金可可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年份:2008

期号:6

起止页码:42-52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日耳曼法;不动产;物权;债权;负担;12世纪;15世纪;罗马法;

摘要:日耳曼法一般被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公元5—9世纪,为部族法时期;第二期为公元10-12世纪,为封建法时期;第三期为公元13—15世纪,为都市法时期。与本文写作直接相关的是第二、三期。由于第三期都市法时期已经处于罗马法复兴的背景之下,在注释法学派与评论法学派的推动下,日耳曼法已经日益与罗马法融合为统一的属地法,

分类号:D909.237.4[中国] 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9075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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