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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及演出主体的法律界定     被引量:1

Legal Definition of Performance and Performance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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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演出及演出主体的法律界定

作者:郑智武 黄大同 钱水苗

第一作者:郑智武

机构:[1]浙江艺术职业学院;[2]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3]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53

年份:2008

卷号:6

期号:3

起止页码:118-124

中文期刊名: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演出;表演者;演出组织者;法律界定;

摘要:演出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发展。法律理论和实践对演出及演出主体要件不明。法律上的演出,是指演出主体在一定场合直接或间接地、公开地,把特定的节目向公众表演的行为及其过程;演出主体是指实际演出的表演者与演出组织者。演出及演出主体是演出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都具备一定法律要件。对演出及演出主体界定,对演出产业健康而迅速发展,具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收录: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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