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16
The Problems Resulting from a Corporation Participating in a Firm as a General Partner
中文题名: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
作者:朱慈蕴
第一作者:朱慈蕴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08
卷号:30
期号:5
起止页码:77-85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公司;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摘要:相较于199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制度上有许多调整,公司可以参与合伙并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即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创新之一。但是,公司作为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管理,毕竟与自然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到合伙企业之中有着很大的区别,可能对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公司债权人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实践中,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公司在利用合伙企业的投资优势的同时,能够建立适中的风险防范机能。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F832.48[投资]
收录:BDHX:【BDHX2004】;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6405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