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村民自治立法之批判
作者:冯乐坤
第一作者:冯乐坤
机构:[1]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年份:2009
卷号:15
期号:1
起止页码:133-141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团体自治;农村物业管理;农村集体财产;
摘要:村民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当属团体自治,村民自治事务理当由团体全体成员共同决定,但现行法律以及地方立法规定实际上误解了其应为团体自治的本质。同时,因村民委员会所担负的管理部分公共事务本质上为农村物业管理,加之,村民委员会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下担当管理农村集体财产角色的影响,致使村民委员会的立法设计基础不尽合理,所以,在将村民委员会所管理的部分公共事务定位为农村物业管理以及借鉴城市居民自治为典型代表的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应重新检讨村民委员会的立法基础,同时,因农村集体财产成员与农村物业管理成员并不一致,管理农村集体财产的村民自治组织理应单独立法。
分类号:D638[群众自治工作] D921.8[地方自治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9089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