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17

收藏

中文题名: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

作者:高圣平

第一作者:高圣平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份:2009

期号:1

起止页码:13-22

中文期刊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担保物权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担保物权行使期间;

摘要: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不消灭,但担保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担保物权实现的协议不得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效。《物权法》第202条可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无效。

分类号:D923.2[物权] 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