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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被引量:4

On the Subject of First Claim to Construction Project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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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作者:蔡卫忠 王明华

第一作者:蔡卫忠

机构:[1]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济南250100;[2]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济南250001

年份:2008

卷号:20

期号:4

起止页码:70-73

中文期刊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

摘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为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应当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不能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不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一般也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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