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作者:蔡卫忠 王明华
第一作者:蔡卫忠
机构:[1]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济南250100;[2]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济南250001
年份:2008
卷号:20
期号:4
起止页码:70-73
中文期刊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
摘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为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应当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不能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不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一般也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