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证据虚假”和“证据不足” 被引量:7
"New Evidence", "False Evidence" and "Insufficient Evidence" as Reasons for Criminal Retrial.
中文题名:刑事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证据虚假”和“证据不足”
作者:黄士元
第一作者:黄士元
机构:[1]山东大学,济南250100
年份:2008
卷号:16
期号:6
起止页码:676-688
中文期刊名:证据科学
中文关键词:刑事再审事由;新证据;证据虚假;证据不足;
摘要:刑事再审理由的设定,关涉到“法的安定性”和“法的公平性”的平衡,是刑事再审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提起的再审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被判决人对“新证据”的崭新性、显著性,对“证据虚假”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等都有着直接的影响。我国不应该将“证据不足”这种涉及证据证明力的事由作为再审事由。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