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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证据虚假”和“证据不足”     被引量:7

"New Evidence", "False Evidence" and "Insufficient Evidence" as Reasons for Criminal Re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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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事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证据虚假”和“证据不足”

作者:黄士元

第一作者:黄士元

机构:[1]山东大学,济南250100

年份:2008

卷号:16

期号:6

起止页码:676-688

中文期刊名:证据科学

中文关键词:刑事再审事由;新证据;证据虚假;证据不足;

摘要:刑事再审理由的设定,关涉到“法的安定性”和“法的公平性”的平衡,是刑事再审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提起的再审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被判决人对“新证据”的崭新性、显著性,对“证据虚假”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等都有着直接的影响。我国不应该将“证据不足”这种涉及证据证明力的事由作为再审事由。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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