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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之物之刑法解释与适用——以商业贿赂犯罪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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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犯罪所得之物之刑法解释与适用——以商业贿赂犯罪为视角

作者:徐岱

第一作者:徐岱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9

期号:1

起止页码:51-58

中文期刊名: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文关键词:犯罪所得;违法所得;商业贿赂犯罪;数额犯;犯罪所得之物去向;

摘要:基于对犯罪所得之物的刑法解释,可以得出如下三个结论:一是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赃款、赃物是犯罪所得之物,也可称为违法所得之物;是组成犯罪行为之物,而非犯罪行为所指向之物,质言,商业贿赂犯罪中的犯罪所得之物即赃款、赃物是行为人实施贿赂犯罪行为后所获得的物质性利益;二是商业贿赂犯罪所得数额的累加计算方法应是应当累加法+连续累加法;三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去向不能阻却刑事责任的承担,但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加以认定。

分类号:D924.392[贪污贿赂罪] F830.2[金融、银行体制]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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