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应用问题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建言:论业主的法律界定——兼评(健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条
第一作者:屈茂辉
机构:[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9
年份:2009
期号:2
起止页码:2-7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交付;预告登记;
摘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是业主。基于合同行为而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继受者,必须办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移转登记才能成为业主。已办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移转预告登记的登记权利人应当视为业主,已占有专有部分但未办理登记的继受者不是业主。应当区分业主和住户两个概念,赋予两者不同的权利义务。
分类号:D923.2[物权] F233.2[会计工作组织与制度]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