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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视角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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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视角

作者:刘保玉 孙超

第一作者:刘保玉

机构:[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2]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09

期号:2

起止页码:33-39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业主委员会;业主团体;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

摘要: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应具有一致性。在实体法上,业主委员会应被界定为由全体业主组成之业主团体的执行机关与代表机关,相应地在程序法上具有当事人资格的应为业主团体而非业主委员会。除非另有约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团体提起诉讼时须经业主大会授权,其诉讼范围应限于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对业主团体“怠于行使权利”须作出明确界定;基于原告资格与被告资格的一致性,业主团体亦应具有被告资格。

分类号:D920.0[理论] F299.233.3[城市经济管理]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9106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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