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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危险状态行为之认定     被引量:3

To Deal with the Conduct of Eliminating the Dangerous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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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排除危险状态行为之认定

作者:徐光华

第一作者:徐光华

机构:[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年份:2009

卷号:27

期号:3

起止页码:133-137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危险犯;危险状态;犯罪中止;

摘要:在危险犯中.行为人制造了危险状态后又主动排除危险状态,从而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刑法理论与实务通常认为不值得动用刑罚处罚。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危险犯的既遂标志应当是实害结果的出现,或者认为只要在实害结果出现之前中止犯罪行为的,就应当认为成立中止犯。基于此,承认危险状态是危险犯既遂标志的学者陷入了一种困境:不能认定为是犯罪中止,如何对行为人免除处罚。制造危险状态后又排除危险状态的,并非一定得免除处罚;即使对之免除处罚.也并非以成立犯罪中止为前提.我国及国外的相关立法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分类号:DF61[总则]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_E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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