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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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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罗东川 林文学

第一作者:罗东川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3

起止页码:25-2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效力;提起诉讼;当事人;批复;受理;法律适用问题;

摘要: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8】17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该《批复》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批复》的发布施行明确了有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了长期以来公证界和司法界争论的一个实务和理论问题,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D922.181[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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