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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前检查疏失导致缺陷儿出生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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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因产前检查疏失导致缺陷儿出生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陈现杰

第一作者:陈现杰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3

起止页码:105-10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检查报告;侵权责任;医疗机构;缺陷;疏失;司法鉴定机构;人民医院;X线检查;

摘要:2006年7月,张某怀孕至第32周时到某市人民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该院出具的B超检查报告单结论为:“脊柱连续好、胎儿发育未见异常”。同年9月,张某生育一子小王。小王出生后体征异常,初步检查发现在其尾椎处有一囊性物膨出如核桃大;经某大学附属医院做X线检查,诊断结果为:1.脊柱侧弯。2.半椎体(L3-L5)。3.脊椎裂。张某就此诊断结果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小王进行伤残鉴定。

分类号:D923[民法] F832.63[国外汇兑、国际结算]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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