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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案件中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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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死刑复核案件中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适用

作者:沈秋媛 陈鹏展

第一作者:沈秋媛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4

起止页码:4-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死刑复核;监狱管理局;但书;刑法;案件;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罪;李德;

摘要:被告人李德东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8月5目被交付执行。2005年10月25日13时许,李德东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十三分监区五班监舍内自己的床下。发现一把自制小刀,便骂问是谁的小刀。李德东骂问了几遍后,见没有人理会,便将小刀扔到监舍对面水房的垃圾桶里。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D926.7[监狱制度与劳动改造制度]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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