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电动自行车事故后的工伤认定
作者:高鸿
第一作者:高鸿
机构:[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4
起止页码:101-104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工伤认定;行车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原则;安全风险;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
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电动自行车已成为普遍的代步工具,当其在车速设计上完全突破了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具有了与机动车同等的安全风险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不应拘泥于上述规定.而应结合工伤保护的立法精神、同质的安全风险以及现实社会的需要作出让社会公众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结论,以充分体现同等情形同等保护的法律适用原则。
分类号:D922.55[劳动保险法令] U298.51[行车事故]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