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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3

Private Placement Fund:Its Definition and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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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

作者:李赛敏

第一作者:李赛敏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08

卷号:26

期号:5

起止页码:95-110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要求;发行方式;信息披露;转售限制;

摘要:私募基金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以私募方式设立,其投资者必须为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且不得超过一定数量。私募基金不得以广告、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应根据发行人与劝诱对象之间是否存在“既存的实质联系”来判断发行方式是否构成公开。为了防止私募基金公开化,对私募基金份额的转售行为必须加以一定限制。信息披露是私募发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发行与转售两个阶段。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F832.5[金融市场]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6419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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