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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义务在互联网时代下的变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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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公司披露义务在互联网时代下的变迁

作者:马一

第一作者:马一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09

期号:1

起止页码:80-83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家

中文关键词:信息披露;互联网;公司;网站;信息更新;

摘要:1844年,以“合资股份公司委员会”的报告为前身,英国国会制定了1844年《公司法》,成为历史上第一次规定公司披露义务的立法。对世界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引领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世界进入互联网时代。公司披露的方式已经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披露手段不断创新,传统的“纸质”披露方式已经几乎完全不能适用社会需要。在披露义务建立160多年后的我国,最近一年由于民众投资意识觉醒,股票开户量曾每天增加30万户、基金开户已经超过9000万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已经不再是经济问题,而是影响社会信心、稳定的问题。在这个历史新时期,针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新形势,文章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为新技术下公司披露义务的新发展、新手段提供立法建议。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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