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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试析《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     被引量:9

Bona Fide Acquisition on Lost Ob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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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试析《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

作者:黄芬

第一作者:黄芬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09

卷号:11

期号:1

起止页码:31-36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遗失物;善意取得;有偿回复;

摘要:《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仔细研读这一条款,就会发现它有几个问题需要分析: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第107条规定的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原权利人的有偿回复义务?第107条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别规定,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兼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效力。在有偿回复的情形,原权利人现实提出对价支付是原权利人返还请求权发生效力的条件。

分类号:D923.2[物权] D923.9[婚姻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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