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试析《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
作者:黄芬
第一作者:黄芬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09
卷号:11
期号:1
起止页码:31-36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遗失物;善意取得;有偿回复;
摘要:《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仔细研读这一条款,就会发现它有几个问题需要分析: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第107条规定的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原权利人的有偿回复义务?第107条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别规定,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兼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效力。在有偿回复的情形,原权利人现实提出对价支付是原权利人返还请求权发生效力的条件。
分类号:D923.2[物权] D923.9[婚姻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