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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创性的案例法发展看原创性之内涵     被引量:7

On the Connotation of Originality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Cas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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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从原创性的案例法发展看原创性之内涵

作者:卢海君

第一作者:卢海君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

年份:2009

卷号:11

期号:1

起止页码:58-65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原创性;智力创造;个性;独立创作;创造性;

摘要:美国原创性的案例法构成了其原创性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Burrow—Giles案强调原创性的作品是智力创造的产物,是思想和观念的表现;Bleistein案建立了原创性判断的个性理论和“美学不歧视原则”;Alfred案确认并适用了Bleistein案有关原创性的判断标准,即考察作品中是否显现出作者的个性;Gracen案确认了演绎作品的原创性标准,即演绎作品同原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Feist案具有重大意义,确认原创性是一项宪法性的要求,否定了额头出汗原则,确定原创性的含义是独立创作加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确立了汇编作品的原创性标准,即汇编作品在事实的选择、协调或编排方面是否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G642.41[普通教学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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