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创性的案例法发展看原创性之内涵 被引量:7
On the Connotation of Originality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Case Law
中文题名:从原创性的案例法发展看原创性之内涵
作者:卢海君
第一作者:卢海君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
年份:2009
卷号:11
期号:1
起止页码:58-65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原创性;智力创造;个性;独立创作;创造性;
摘要:美国原创性的案例法构成了其原创性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Burrow—Giles案强调原创性的作品是智力创造的产物,是思想和观念的表现;Bleistein案建立了原创性判断的个性理论和“美学不歧视原则”;Alfred案确认并适用了Bleistein案有关原创性的判断标准,即考察作品中是否显现出作者的个性;Gracen案确认了演绎作品的原创性标准,即演绎作品同原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Feist案具有重大意义,确认原创性是一项宪法性的要求,否定了额头出汗原则,确定原创性的含义是独立创作加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确立了汇编作品的原创性标准,即汇编作品在事实的选择、协调或编排方面是否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G642.41[普通教学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