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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有限性    

On the Limitation of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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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刑法的有限性

作者:王明星

第一作者:王明星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年份:2008

卷号:18

期号:6

起止页码:28-33

中文期刊名: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刑法;控制范围;刑罚发动;有限性;

摘要:所谓刑法的有限性,是指刑法的调控范围以及刑罚手段的运用是有限的,而不是无穷的。具体而言,刑法的有限性又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触角的有限性,二是刑罚发动的有限性。所谓刑法触角的有限性,又称刑法调控范围的有限制性,是指刑法调控的对象必须是在行为人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罚发动的有限制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的条件上:第一,刑罚发动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有刑事案件的发生;第二,刑罚发动的实体法条件是刑法的规定性,该条件通常需要通过“罪刑法定的要求”和“犯罪构成要件的限制”两个方面来实现;第三,刑罚发动的程序性条件是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与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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