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当事人义务 被引量:13
Formation Right of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the Obligation of the Party
中文题名:论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当事人义务
作者:于立深
第一作者:于立深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9
卷号:15
期号:2
起止页码:70-82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政府信息;形成权;当事人;
摘要: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背后,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政府信息的来源和收集。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其合法性基础在于正确行政决策和信用社会建构以及政府保护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管制权的有效运用的需要。政府具有自主形成信息的权力,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强制性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信息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信息预算支持权以及对违法信息收集的制裁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也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负担和义务,因此在信息领域应妥当处理政府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平衡关系及合理地运用平衡技术。
分类号:DF3[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