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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关系及其处理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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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关系及其处理

作者:张红

第一作者:张红

机构:[1]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年份:2009

期号:2

起止页码:176-180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行政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关系;

摘要: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包括竞合与混合两种情况,应当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责任竞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家赔偿法》与《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之竞合,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将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行政赔偿责任之补充;二是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竞合,建议由受害人选择行使赔偿请求权。责任发生混合时,行政机关与民事侵权行为人按照在侵权中的主次作用承担按份责任,赔偿程序上由行政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再向民事侵权行为人追偿。

分类号:D923[民法] 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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