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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兼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完善    

On Tort Liability of Legal Agent -- Also A Discussion on the Perfection of Article 133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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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兼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完善

作者:陈清

第一作者:陈清

机构:[1]徐州师范大学法律与政治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年份:2009

期号:1

起止页码:74-76

中文期刊名: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民法通则;

摘要: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与其他特殊侵权责任相比,有着许多更为独特之处。例如,该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它所适用的归责原则等等。但这种民法理论上的独特性,并没有能够反映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相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仅有悖于上述的民法理论,而且立法技术粗糙不堪,给司法适用带来极大的困难。追溯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史,参照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例,对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作深入的探讨,可以发现,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无论在实质内容上,还是在逻辑形式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需加以完善。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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