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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中目的与手段的组合性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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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敲诈勒索罪中目的与手段的组合性质

作者:孙万怀

第一作者:孙万怀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年份:2009

期号:5

起止页码:21-23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敲诈勒索罪;性质;笔记本电脑;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有期徒刑;提起公诉;消费者;

摘要:近年来,由于消费者或经营者维权而被控敲诈勒索犯罪,锒铛入狱的案例时有发生,如“华硕笔记本电脑维权”案件,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个体户王君发现自己销售的冰淇淋上有布头,向厂家提出赔偿金不能少于28.8万余元的要求,一审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团消费者吴征在吃月饼时发现一块月饼馅中有月饼皮,向厂家索赔,后被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后又撤诉。

分类号:D924.35[侵犯财产罪] TP368.32[笔记本计算机]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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