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研究--以行政公产为视角 被引量:6
Research on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of Our Public Facilities
中文题名: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研究--以行政公产为视角
作者:吴志红
第一作者:吴志红
机构:[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年份:2009
卷号:8
期号:1
起止页码:5-10
中文期刊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行政公产;公有公共设施;国家赔偿;
摘要:公有公共设施是行政公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由国家赔偿法对其致害的情况进行调整。我国并未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只是将其中一部分作为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这样做致使大部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案件无法可依,也不符合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我国公共行政的发展。考虑到公有公共设施的行政公产属性,需要将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纳入国家赔偿法范围。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D035[国家行政管理]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