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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研究--以行政公产为视角     被引量:6

Research on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of Our Public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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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研究--以行政公产为视角

作者:吴志红

第一作者:吴志红

机构:[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年份:2009

卷号:8

期号:1

起止页码:5-10

中文期刊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行政公产;公有公共设施;国家赔偿;

摘要:公有公共设施是行政公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由国家赔偿法对其致害的情况进行调整。我国并未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只是将其中一部分作为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这样做致使大部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案件无法可依,也不符合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我国公共行政的发展。考虑到公有公共设施的行政公产属性,需要将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纳入国家赔偿法范围。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D035[国家行政管理]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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