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On Comprehens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Not Revealing Important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Law
中文题名: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王剑波
第一作者:王剑波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100872
年份:2007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28-30
中文期刊名: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公司;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其他重要信息;
摘要: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投资者受到欺诈,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相关公司、企业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但目前我国的形势是,许多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并不依法披露其应该披露的信息,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而我国97年刑法中只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规定,并未将其他不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纳入调整的范围,因而对于绝大多数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无法施以刑罚。因此,为了有效地保障广大投资者及时获取完整、真实信息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六)》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进行了修正,从主体、行为方式、披露的对象等方面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