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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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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浅议“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中的应用

作者:张辉

第一作者:张辉

机构:武汉大学 研究生武汉市430072

年份:1998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7-10

中文期刊名: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选择;合同当事人;合同准据法;我国法律;国际私法;强制性法律;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法院;独立成分;

摘要: 在国际私法中,合同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在协议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受理案件的法院、仲裁机构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以此确定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可追潮到15世纪柯迪乌斯的论述.他指出合同之所以适用行为地法,是因为“当事人默示同意适用该法”。但这一思想并未引起当时人们的普遍关注,直到16世纪法国的查理·杜摩林大力倡导这一原则,它才在国际私法领域得到了广泛地接受和应用。现在,这一原则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法律选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分类号:D997[国际私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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