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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案法律适用中的几点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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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挪用公款罪案法律适用中的几点疑难

作者:丁卫强

第一作者:丁卫强

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1997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42-44

中文期刊名:观察与思考

中文关键词: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案件;归个人使用;补充规定;司法实践;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全国人大常委会;贿赂罪;

摘要: 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尽管这样,司法实践中仍遇到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笔者试就以下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以期盼同行指教。一、如何理解"为私利"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问题《解答》规定,"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一解释无疑是符合立法精神的。问题在于,实践中如何理解"为私利"。有人认为,这里的"私利",是指财物,包括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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