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应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
作者:刘飞
第一作者:刘飞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硕士生
年份:1995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9-21
中文期刊名:研究生法学
中文关键词:公有公共设施;国家赔偿法;损害赔偿责任;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机关;设置;无过失责任;管理;民事侵权行为;
摘要: 在我国,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设备不善或管理欠缺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社会秩序因此而不时受到影响,因此,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已是一个普遍性的、急待法律作出系统解释的社会现象。参考英、法、美、德、日、朝及我国台湾的立法例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地区)对"公有公共设施"的界定和"无过失责任主义"的适用有所不同,他们通常都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作为国家赔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台湾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负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如此,现代各国对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欠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大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内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