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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侮辱、诽谤罪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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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对侮辱、诽谤罪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初探

作者:薛峰

第一作者:薛峰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刑法学硕士生

年份:1995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39-42

中文期刊名:研究生法学

中文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被告人;诽谤罪;民事责任;侮辱;民法通则;赔偿损失;刑事诉讼法;刑事责任;

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侮辱、诽谤罪的行为必须是侵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行为。这种规定决定了它不同于其它刑事犯罪而有自己的特点——必须是故意严重地侵害公民人格、名誉。那么,它是否像杀人、伤害等刑事犯罪一样,给被害人造成民事损害,并可以由被害人及其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回答是肯定的。一、侮辱、诽谤罪被告人应对被害人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第一,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三款和第三十八条分别从根本大法的角度肯定了公民的人格、名誉不受侵犯。如有违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等。

分类号:D924.3[分则] 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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